集资建房审批

一、办理事项:

集资建房审批。

二、办事依据:

1、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济计投资[2004]108号)

三、申报材料:

(一) 初审

1、集资建房初步方案,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注册时间、企业住房现状、现有职工总人数、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单位职工人均住房面积(现住房面积÷[职工总人数×1.5])、拟建房地址、拟建房总面积、拟建房总套数、拟建房单套户型面积(一般控制在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集资标准及不变更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承诺等;

2、土地证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

(二) 核准

1、审批小组研究通过的有关答复文件(复印件);

2、集资建房正式方案(须经职代会研究通过);

3、集资建房人员名单(须经职代会研究通过,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三)审查

1、《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2、集资建房结算单价的申请;

3、集资建房房屋建设成本构成表(若结算单价=评估成本价格可不提供)。

四、办事程序

1、单位持初审所需材料到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办理集资建房初步方案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初审意见表》。

2、待接到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批准的通知后,单位持核准所需申报的材料报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办理集资建房正式方案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核准通知书》。

3、集资建房工程竣工后,单位持《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核准通知书》到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然后持审查所需申报的材料报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符合条件的,出具《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合格证明书》。

4、单位持《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合格证明书》到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管理局和市房管局,按房改售房程序办理职工购房审核、结算和发证手续。

五、办理时限:

集资建房初步方案审批为 20个工作日;

集资建房正式方案审批为 5个工作日;

集资建房审查审批为 5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