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公房维修基金利息使用
办事依据:《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19条;《济南市已售公房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1)维修基金利息支用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出具的同意支用维修基金利息的证明; (3)维修工程预算书; (4)维修基金开户银行打印的《住房维修基金明细情况余额表》两联(盖章确认)
办理程序:
(1)房屋原产权单位完成按幢建立维修基金及利息台帐的工作; (2)房屋原产权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市房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3)市房管局核查申报材料,核准支用利息额度,开具《单位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审批通知书》; (4)房屋原产权单位持《单位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审批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资金支用手续。
办理时限:
市房产管理局二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