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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办理事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三、申报资料:
1、备案申请书;
2、房屋租赁当事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3、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房屋租赁协议;
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四、办事程序:
市直机关房屋、军产、涉外房屋对外出租的,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其他类型的房屋对外出租,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或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备案。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或区房产管理局对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给予登记备案,打印租赁备案证明。
第3步:交费领件。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或区房产管理局交纳相关税费后,领取租赁备案证明。
五、办理时限:
对不需要外查核实的,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需要外查核实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鲁价费发[2002]171号文件。
收费项目:交易手续费
收费标准:1、住宅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住宅以外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次12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次15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次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次30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350元,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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