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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按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伸缩缝。

4、可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 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井(梯)、提物井;
(2) 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
(3) 为本幢服务的变电室、水泵房、设备间、值班警卫室;
(4) 为本幢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
(5) 共有的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
(6) 共有的电梯机房、水箱间、避险间;
(7) 共有的室外楼梯;
(8) 共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9) 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5、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1) 作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
(2)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棚;
(3) 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设备用房、管理用房;
(4) 用作公共休憩的亭、走廊、塔、绿化等建筑物;
(5) 用作公共事业的市政建设的建筑物。

6、共有面积的处理原则

(1)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7、共有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属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并享有使用权。

8、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与确认

  根据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功能,共有建筑面积主要的可分成三类:
(1) 全幢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指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全幢进行分摊。
(2) 功能区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例如某幢楼内,专为某一商业区,或办公区服务的警卫值班室、卫生间、管理用房等。这一类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内分摊。
(3) 层共有建筑面积:由于功能设计不同,共有建筑面积有时也不相同,各层的共有建筑不同时,则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层各自进行分摊。例如各层的卫生间、公共走道等各不相同时,可分层各自分别进行分摊。 如果一幢楼各层的套型一致,共有建筑面积也相同,例如普通的住宅楼,则没有必要对共有建筑进行分类,而可以以幢为单位,按幢进行一次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直接求得各套的分摊面积。 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楼或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比较复杂,一般要进行二级或三级,甚至更多级的分摊。因此在对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之前,应首先对本幢楼的共有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决定其分摊层次和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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