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流 程 图

什么是房地产保险?
房地产虽然风险较少,但并不是毫无风险。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房屋毁损的可能性随时都存在。一旦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那将会给房屋所有者带来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为了尽量规避风险、减少经济损失,购买房地产保险就很有必要。
什么是房地产保险? 所谓房地产保险,主要是指以房屋设计、营建、销售、消费和服务等环节中的房屋及其相关利益与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大多人来说,买保险主要是买房地产财产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房地产的风险是纯粹风险,即偶然性、意外性和可测定性。
房地产风险分几方面? 房地产风险一般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房地产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即房地产财产因自然风险或行为风险等作用而造成的房屋本身的损坏,引致房地产资产贬值,如洪水、火灾造成的损失,就属直接损失;间接损即房地产财产价值因其他财产的直接损失而降低以及因财产接损失而使未来营业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等。
第二,房地产任损失,发生在房屋的设计。营建、销售。消费和服务等环的责任损失。如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移动,改变房屋结而影响邻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应负有的赔偿任。
第三,房地产人身损失,主要是在房地产抵押期间,抵人在合同期内死亡,会给抵押权人带来经济损失。可以说,地产保险就是通过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责任围内的房地产损失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
保险的当事人是哪些呢? 主要指房地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房地产投保人指的是房地产保险标的有可保利遮,并与房地产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房地产保险人指的是与房地产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承担保险合即定的赔偿责任或者给付腺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房地产被保险人是指其房屋等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房地产投保人均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房地产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为受益人。
房地产保险应遵循什么原则?
房地产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作为,为了确定合同双方(投保人、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必须以最大的城市态度对待对方,被保险人尤其要遵守诚信原则。为此投保人必须透露一切重要事实,并且不对保险作虚伪陈述。如果不透露重要事实或作虚伪陈述都将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2.可保权益原则。可保权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对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拥有可保权益。这项原则是财产保险特有的原则。在房地产保险中,由于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指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确定的,在保险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的前提,这就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利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必须是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表现为假如财产安全,投保人就能得益,反之,如果财产遭受损毁,投保人便会蒙受损失。换句话说,可以进行投保的财产必须是投保人拥有保险权益的财产。
3.赔偿原则。在投保人的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按合同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赔偿。这种赔偿具有几个特点:
(1)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一定限度。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以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
第二,以保险金额为限,即保险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第三,以可保利益为限。例如在财产抵押贷款保险中,受押财产方在受押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只能得到相当子其借出款项的赔偿金。
(2)保险人对赔偿方式可以选择。保险人的赔偿意图是使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经过补偿恢复到他在发生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保险人可以选择货币支付,或修复原状,或以换置的方法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得到额外的利益。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是对损失进行补偿,而不能使被保险人通过补偿获得更多的好处。对此,各国的法律都有所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是权益转让的规定。如果保险事故是第三方责任所引起的,第三方就负有赔偿的责任。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了补偿,则不能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如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那么他要将其原应享有的向第三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一笔财产遭受了损失而获得双份的补偿。关于权益转让,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还有下面的含义:
被保险人从任何方面得到的赔偿和收益都得转让,但慈善性赠款除外。保险人获得权益转让,一般是在给付了赔偿之后,但也有在保险单上注明不论在赔付之前或赔付之后都可应用权益转让的规定。保险人在权益转让中仅享有保险人可以享有的权益,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亨有权益而追偿的金额,若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全归保险人;若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还给被保险人。
第二是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虽然一个被保险人可以以其财产就同一危险投保多张保险单,若保险事故发生,他从多个保险人那里获得的赔偿总值则不能超过其财产本身的价值。
4,近因原则。
一起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往往不止一个,有时事故原因错综复杂。但这些原因中必有一个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即近因。只有承保的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会对损失进行赔偿;若不是近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