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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要写进合同
问: 我相中了一处房子,售楼小姐给我承诺了许多美好的前景,但据我估计,不会有那么好。那她的承诺我能信吗?
答: 购房者在洽谈买房时,开发商往往口若悬河,对你作出许多口头承诺。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购房者绝不能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和广告宣传。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书面合同中,以避免有的开发商出尔反尔,对购房者利益造成的损害。比较典型的是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往往作出各种虚假的承诺,例如在广告中承诺给购房者提供各种配套设施(如医院、学校、幼儿园等)、购买一套商品房保证取得济南市户口等诱使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但到交付房屋时,这些承诺一个也不能实现。
对这种行为合同法称之为“缔约过错”行为。合同法规定,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欺诈等“恶意磋商”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购房者相信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作出的承诺和广告宣传签订了购房合同,而开发商最终没有实现这些承诺,或者即使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但购房者因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的欺诈行为受到了损失,购房者都可以依据新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签期房合同该注意什么?
问: 我总听人说期房处处有陷阱,尤其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我是第一次买房,能否告诉我一些签订期房合同最需要注意的要点?
答: 不管是期房还是现房,签合同前都请您再查验该项目的合法证明──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销售)许可证》。由于预售制度是无形产品交易,在竣工之前购房人无法目睹实际屋况,所以只能通过契约来保障购房人的权益,若契约条款不明、不详、疏漏,不但无法保障购房人的权益,还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签订预售契约应注意以下要点:
开工日期 预售契约应明确开工日期,否则发展商在领取执照后若干月内开工都不违约,同样,没有对开工日期的约定,工期进度、竣工日期都无从谈起。
工作日 指扣除无法工作的假日、星期日、雨天、变更设计未获批准前的工作日数。
完工日 工程竣工并不意味着各种资质手续的齐备,对购房人来说,产权过户才意味着购买了让人放心的商品房,因而工程竣工、各种资质手续完毕才算做完工日。
延误工期 在工作日约定的范围内,不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而是因人为的原因而延误工期,应列明支付的违约金。
按工程进度付款 购房人可要求在契约上注明二次缴款期间最短的时间间隔。
按时付款 购房人可在契约上注明:发展商延误工程,在何种情况下可暂时不付预付进度款。
面积误差 面积以实测为依据,并规定正负误差的比例和约定超过误差的处理措施甚至是处罚措施,及购房人有解除契约的权力。千万不要用"多退少补"等对购房人不利的语言。
摊销比例 预售契约应明确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及摊销面积的比例。
定金 一般购房人看过房屋模型、样板间、平面图、问清售价,销售人员会催交定金。购房人必须牢记,您还没签约,您的权益不会因您交了定金就拥有了保障,妥善的解决办法是交定金时就做好文字承诺。若产权有问题、米数有问题或房子有瑕疵,定金应如数退还。
建材 建材品质往往是购房人忽视的,发展商为打价格战,常会在建材上以次充好,为此,在预售契约上对门窗工程、卫浴工程、厨房工程、地面及墙身工程的建材应清楚标明型号、规格、厂家,并以此作为验收的依据。
税费 预售契约应明确规定期房交易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种类、比率、额度,作为纳税人双方应交税费的根据。
保修条款 房屋的结构工程固然重要,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应引起购房人的高度注意并在预售契约保修条款中注明保修范围及内容。
相关资料 签订预售契约应保存好与契约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附件、补充条款、相关图纸,以此作为验收房屋、付款、产权过户、保修的依据。
房产买卖几种无效合同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的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三、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五、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有问题的,买卖双方可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六、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得到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买卖房产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在实际购房中,签合同时掉以轻心,最终陷入纠纷局面的例子多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买卖双方对购房合同重视不足,对合同文本缺乏推敲;二是当事人缺乏合同签约方面的知识;三是相信口头承诺,对于一些重要事项未在文字上落实,由于口头承诺是不具法律效力的,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追究对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房产买卖合同也应具备,具体来说,包括:
标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地点(方位、朝向、门牌号等)、类型(公房或私房)、结构(木制、砖制等建筑使用的材料)、质量(新旧程度、使用状况等)及附属设施等内容。其中质量条款是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方方面面都要涉及到。
数量:合同中应写明房屋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楼层数、房间数等。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为准,只有这一面积数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合同中要就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有所约定。面积差异不超过合理比例1%--2%时,房价保持不变;若超出此比例,双方就要议定处理办法,如退回或增加部分购房款,或解除合同退回全部购房款等。
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房屋的不同类型,确定不同的定价原则,明确房屋售价是多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是多少。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售后物业管理费是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目前我国对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尚不健全,房产买卖双方的确不好界定,由于购房人入住后要向物业管理公司定期交纳的。对于这方面的基本常识,购房者要多加了解,并且要具体落实到价格条款之中,做到越明晰越好,不能有任何疏漏。
期限: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
交付方式:包括出卖方交付房屋及买受方支付价款的方式。交付房屋,应明确要对房屋进行验收,按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交纳税金及费用,领取新的房屋产权证明等。支付价款的方式,应明确以现金还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
违约责任: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需承担的责任。有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必要的时候,还需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特别是有关房屋面积、房屋质量以及付款等关键条款,一定要有细节性的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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