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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

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应当程序合法

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法律事务科

一、基本案情:

  1999年10月A公司持有关资料向我局申请办理坐落于某处楼房的权属登记手续,房管局经审核于2000年1月为其颁发了房产证。后B公司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上述房产证。法院经审理,以房管局颁发房产证超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应在房管部门受理后"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产证的时限等为由,认定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程序违法,并判决撤销了该证。

二、关于本案的"说法":

  在一审判决之后,二审法院虽又以其他原因将此案予以改判,但本案涉及了行政法中的一项原则,即"行政行为应当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实现实体正义,而且要求实体正义用公平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行政行为不仅要求证据确凿,而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诉讼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因此,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必定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管局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是:(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在按照程序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时,"时限"的规定同样不能违反,超过或不到法定的时限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属于程序违法。2001年8月15日经过修改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原为30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原为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原为1个月)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第三十四条: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的,予以补发。对于上述"提速"的规定,我们应特别予以重视。

  综上,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的一点重要启示是:在今后的确权发证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三、"以案说法"外的"说法"------"诚信"

  前段时间"诚信"的讨论颇为热烈,其实诚实信用是个自古就有的话题,古人云:"诚者,物之始终,不诚无物","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江总书记在世纪之初提出的"以德治国"的"德"也涉及中国传统的道德理念---"诚信"。当然就大多数人来说,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殊不知,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规章办事、将政策落到实处、兑现服务承诺同样也属于诚信的范畴。

  在房产大厦二楼,我们发现张贴的服务时限规定作出了如下承诺:1、办理各种房屋权属登记,负责初审、复审、审批的区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等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承担环节的工作事项。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件权属证书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兑现上述承诺即是替政府取"信"于民,正确、高效率地按"程序"照法律法规做事情同样是"诚信"的表现。一方面它体现出行政机关遵法循章的工作态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我局在落实"夯实基础,规范管理,提高素质,加快发展,迎接新挑战,开创新局面"时展现在老百姓面前良好的服务形象。

  因此,只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程序"办事,才能体现出"诚信"的现实意义和政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