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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程 序 亦 是 法 律 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日常生活中大家较注重行为的实体--我做了,不注意办理事情的程序--如何做,岂不知违反程序法与违反实体法一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法理上,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由此,"程序亦是法律"已由法律明文规定。工作中,我们应依法办事,按程序进行。
一、案情介绍: G银行根据F公司的贷款申请,于98/7/30与其签订了《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契约》(贷款金额为100万元,贷款期限98/7/31-99/7/31),并向区房管局提出办理抵押的登记,市房管局于1998/12/2为G银行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上述《房地产抵押契约》第27条规定:"本契约经各方签字盖章并经市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第27条规定:"有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第5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5个营业日内将借款放出")。G银行于1998年7月31日即早于他项权登记日期向F公司发放了贷款。 97/10/9该房产被L法院查封(L法院将查封文书送达区交易市场),F公司到期后不归还贷款,G银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令由F公司的法定代表人M归还G银行的贷款100万元及利息,但M无力偿还。之后,G银行又对区、市房管局以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办理抵押登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贷款及利息。法院判决:撤销上述他项权证;驳回G银行要求房管部门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庭审及答辩情况: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房管部门提出以下行政答辩意见: 1)市、区房管局分别隶属于市政府和区政府,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同的行政单位,在法律上不具有相互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2款"采取前款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答有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法院查封裁定应送达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审批及发证机关,即市房管局,而非区交易市场。因此,L法院的送达主体错误,由此造成其法律文书对市房管局不发生法律效力,市房管局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2)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0条"抵押人隐藏抵押的 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之规定,F公司应对此承担主要法律责任。L法院已民事判决由M归还原告贷款100万元及利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规定,本案G银行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亦应对该抵押纠纷承担相应责任。 4)庭审中,提出G银行违背借贷双方契约合同约定,在抵押登记 日之前放款,该行为与市房管局的行政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即G银行发放贷款受损不是房管局的行政行为所致。由G银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一切风险及后果完全应由其自行承担。G银行称该房产"抵押登记前已被L法院查封",但因L法院送达主体错误,在市房管局审核房产档案时亦没有查封的法律文书,因此,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没有过错。房管部门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某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区房管部门是公有房屋产权登记初始审核的部门。法院查封房产的行为必然涉及房屋产权,故L法院将查封裁定送达区房管局并无不当。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区局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市局不得再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因此,判决撤销该证。
三、分析: 此案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公司与银行贷款中的担保与侵权关系、公司与房管部门的房屋权属登记关系、房管部门与法院的司法协助关系、行政赔偿中的行政侵权关系等,但无一不与程序相关。案中,G银行因违反程序,提前放款,造成抵押权丧失。房管部门亦因区房管局违反程序--对接收的查封文书未及时合档,亦未及时上报市局,对查封后的房产接受抵押登记申请,使市局不知情颁发了他项权证,被法院判决撤销该证。因市房管局代理人员在庭审中发现G银行违法在前,提出其损失与房管部门的登记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得到法院确认,房管部门才有幸被判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若L法院将查封文书送达市房管局,G银行又在抵押登记后放款,房管部门将非常被动。 另外,作者对法院判决书中关于送达主体的观点持有异议: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签收委托手续,其中一个单位接收的法律文书,对另一个单位产生羁束力,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程序亦是法律。我们每个公民都应遵纪守法;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应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