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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房产"一女二嫁"案

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法律事务科

一、基本案情: 王某夫妇通过房改购房于2001年1月领取了某处房屋的房产证,4月办理房产赠与其女儿的公证手续,但未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5月,王某又私自与其父签定了上述房产的《买卖协议》并在未告知房管局赠与行为的情况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其父领取了房产证。王某私自重复处分房产造成了该房产的"一女二嫁"。同年8月法院判决王某与其妻离婚,后其妻发现该房产已发生转移,遂以被监护人(王某之女)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管局为王某之父颁发的房产证。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房管局颁发的上述房产证,其理由是:
1、房管局对房屋进行登记时不仅要作形式上的审查,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还应作实质审查,即对相对人的资格、登记的对象、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查;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王某私自将已公证赠与他人的共有房产又卖于其父,房管局为其办理的过户发证手续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合法性。

二、 案情分析及点评: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行使所有权唯一合法凭证,属于共有房产(包括房改房)的转移时,应经共有权人的同意。所以,房管局不为王某之妻颁发共有权证、公证处办理的赠与公证中赠与方缺少共有人的做法,均有不妥之处。

  我们姑且认定王某为房屋唯一所有权人,故其有权依法处分该房产。《赠与公证细则》第三条规定:"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王某将房产赠与其女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经公证,所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在公证处未依法撤销赠与公证的情况下,王某又将房产卖与其父的行为属于滥用权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为法律所禁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9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受赠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所以,如果因受赠人自身原因而怠于行使权利,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