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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评估管理的通知
济房政字[2001]51号
各县(市)、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维护房地产评估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济南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并已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参加年度审核。
二、取得资质但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房产交易部门方可凭其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登记手续。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评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操作,所制作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要内容真实、合理有据、数字准确,须有两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注册章。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应一式三份报房产交易部门,其中一份由市房产交易所报市房产管理局交易市场管理处备案。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允许聘用已在其他房地产评估机构注册的估价师,否则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无效。
五、在房地产评估机构注册的估价师,其人事关系应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对弄虚作假的注册估价师,己经查实,将停止其注册估价师的资格及所在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已经注册的估价师,不允许将资质证书和估价专用章转借他人。凡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评估机构和当事估价师的法律责任,并停止当事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
七、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建立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有关内容,并按规定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八、建立房地产评估审验制度,对在济南市从事房地产评估的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审验,对在房地产评估中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责任人,按《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年审不合格的机构,绘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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