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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方式不同。抵押权的设立,一般通过限制抵押人所有权,将房地产标的物的价值支配权转让给抵押权人,即在抵押标的物上设立担保物权的方式设立。而按揭权人对设定按揭权之楼宇享有的是一种债权而非物权,无法同一般的抵押权那样通过限制所有权的方式设立,必须以转让房地产期待权给按揭权人即银行为条件,获得银行的贷款。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抵押关系中,若债务人即是抵押人,则只有两个法律关系主体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而按揭关系中,最少应有三个法律关系主体,即按揭权人(银行)、按揭人(买方)、第三人(原房地产开发商)。
3.先期条件不同。买方要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必须先期向贷款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存款,一定时间后才能向该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且,抵押贷款用途既可用以购房,也可以作他用,而按揭贷款却只能用以购房。
4.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不同。抵押关系中抵押物风险由抵押权人或抵押人承担。而楼宇按揭中,标的楼宇的风险既不由按揭人承担,也不由按揭权人承担,而是由按揭双方以外的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楼宇遭毁损的,开发商应将所得的保险金交付按揭权人处理,按揭人与按揭权人对按揭楼宇的灭失、毁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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