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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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包括: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转移;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购买商品房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个人购买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购买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3、房屋买卖合同;
4、开发商的《房屋所有权证》;
5、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6、移交结算协议书;
7、契税完税凭证;
8、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9、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10、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购买二手房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买卖当事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买卖当事人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3、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经网上签约的房屋买卖合同;
5、房屋平面图(购买房改房的需要提供测绘机构出具房屋平面图);
6、营业税完税凭证;
7、契税完税凭证;
8、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9、卖方为单位的,单位性质为国有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售房的证明;单位性质为集体的,应出具同意售房的职代会决议;单位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出具同意售房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10、省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需提供《已购公有住房确认表》;
11、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12、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房屋交换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交换双方当事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交换双方当事人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3、交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房屋交换协议;
5、房屋平面图(属房改房上市交易的需要提供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平面图);
6、营业税完税凭证;
7、契税完税凭证;
8、省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需提供《已购公有住房确认表》;
9、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10、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五、房屋赠与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赠与双方当事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赠与双方当事人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3、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赠与公证书;
5、房屋平面图(属房改房上市交易的需要提供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平面图);
6、契税完税凭证;
7、省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需提供《已购公有住房确认表》;
8、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9、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六、房屋继承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3、被继承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继承公证书;
5、房屋平面图(被继承房屋属房改房的需要提供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平面图);
6、省直已购公房办理继承的需提供《已购公有住房确认表》;
7、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七、房屋转移登记的办事程序

(一)一般房屋转移登记程序
第1步:网上签约(仅限于二手房买卖)。
交易双方通过市房管部门服务窗口或中介机构办理网签协议。
第2步:完税。
需完税的,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区的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窗口完税(个人出售住房的,申请人到房产大厦二楼地税局窗口办理营业税完税手续)。
第3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部门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4步: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登记,打印房屋权属证书。
第5步:交费领证。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登记程序
第1步:网上签约(仅限于已购公房买卖的)。
交易双方通过市房管部门服务窗口或中介机构办理网签协议。
第2步:测绘。
申请人到有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申请图纸测绘。
第3步:完税。
需要完税的,申请人到房产大厦二楼地税局窗口和房屋所在区的契税征收窗口完税。
第4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属省直已购公房的需先到省直交易窗口申请确认,填写《已购公有住房确认表》)。
第5步: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登记,打印房屋权属证书。
第6步:交费领证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三)军队、涉外房屋转移登记程序
第1步:网上签约(仅限于军队、涉外二手房买卖的)。
交易双方通过市房管部门服务窗口或中介机构办理网签协议。
第2步:完税。
需要完税的,申请人先到房屋所在区的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窗口完税(个人出售住房的,申请人到房产大厦二楼地税局窗口办理营业税完税手续)。
第3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4步: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登记,打印房屋权属证书。
第5步:交费领证。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八、转移登记的办理时限
对资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的,承诺服务时限为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区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各5个工作日。

九、各种转移登记的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鲁价费发[2002] 171号文件。
收费项目:登记费、交易手续费
收费标准:
1 、住宅商品房买卖登记费,每套 80 元,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 3 元,由转让方承担。
2 、住宅以外的商品房买卖登记费,每件550元,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10元,由转让方承担。
3、住宅二手房买卖登记费,每套80元,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6元,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住宅以外的二手房买卖登记费,每件550元,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1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5、房屋交换中住宅登记费,每套80元,由承换方承担;住宅以外的房屋登记费每件550元,由承换方承担。住宅交换,手续费每套100元,由交换双方各承担一半;住宅以外的房屋交换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1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6、住宅赠与登记费,每套 80 元,由受赠方承担;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 6 元,由赠与双方各承担一半。
7、住宅以外的房屋赠与登记费,每件550元,由受赠方承担。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10元,由赠与双方各承担一半。
8、住宅继承登记费,每套 80 元,手续费每平方米 1 元,由继承方承担。
9、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继承登记费,每件550元,手续费每平方米1元,由继承方承担。
(注:2009年底前,个人购买首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免收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