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56、57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34、35条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 10、11、12条
三、申报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复印件);
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复印件);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房地产经纪人聘用证明;
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彩色照片一张 (办理经纪人上岗证);
聘用证明
房地产经纪人登记表(盖章);
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盖章)。
四、办事程序: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持上述资料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备案,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