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发表部门:信息中心
 

一、审批事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56、57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34、35条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 10、11、12条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房〔 1997〕12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三、申报材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资格证书正副本(申报三级暂定不用)

验资报告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情况证明(无变更的不用),及有关变更的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

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及注册证明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及转注证明

估价人员与原单位解聘或辞职证明

估价员与本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估价人员档案托管合同,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托管收费发票

本机构为估价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发票

证明企业在原资格期限内平均每年完成规定评估面积的有关材料(申报三级暂定不用)

办公场所证明

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公司在山东住宅与房地产网上建立的信用档案

附件:五个项目的估价报告,均单独装订成册,请建设厅随机抽查。(申报三级暂定资格不提交估价报告)

四、办事程序:

房地产评估机构持上述资料到市房产管理局提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建设厅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十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