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确认
发表部门:信息中心
 

一、办理事项:

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确认

二、办事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的通知(济政发〔 1996 〕 6 号)第九条。

三、申报材料:

( 1 )年度单位房改售房申请确认书;

( 2 )单位自管房产权证;

四、办事程序:

( 1 )单位提出申请并到市或区房产管理局领取《单位售房申请确认书》,填写项目内容,单位盖章;

( 2 )区房产管理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单位房改售房申请确认书》上盖章;

( 3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签发确认意见。

五、办理时限:

即时即办。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七、办理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8号604室

八、联系电话:

0531-82077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