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产权单位使用售房资金审批
二、办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6 〕 34 号)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济政发〔 1996 〕 6 号)
《关于加强住房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财综[2005]1号
三、申报材料:
( 1 )产权单位提出使用售房资金书面申请;
( 2 )根据不同的用途,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等附件。
四、办事程序:
( 1 )单位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使用售房资金申请;
( 2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符合用款条件的,拨付售房资金,开具使用资金审批通知书。
( 3 )单位持审批通知书到市(区)财政局或市国资委办理手续。
五、办理时限:
单位提出使用售房资金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七、办理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8号605室
八、联系电话:
0531-8207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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